1. 本館所藏圖書,雜誌,報紙等資料係供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閱覽及參考研究之用。
  2. 凡本校教職員工由本館編號設定,直接至本館即可借閱圖書,學生持學生證借閱圖書。
  3. 本校教職員及學生借出館外圖書之冊數及期,分別規定如後:
    • 教職員工:借出圖書總數為一至七冊,借期四週。
    • 學生:借出圖書總數為一至 五冊,借期二週,可續借一週。
  4. 借書冊數已滿定額者,在未還清期間,不得另借他書,
    借書期滿,如無他人預約,可向本館聲明續借。
  5. 借書人預借之書,如已為他人借出,可向本館登記預約。
  6. 凡工具書籍及珍貴圖書僅限在館內閱讀,概不出借。
  7. 本館遇有清整理時,得隨時索回借出館藏之書籍。
  8. 借出書籍不得圈點評註,若有污損或遺失情事,借書人須負賠償責任。
  9. 學生證不得轉借他人,倘經發覺,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並追還所借圖書。
  10. 學生證如有遺失,應向教務處申請辦理補發後,方准於借閱圖書,
    其因學生証遺失,致使本館蒙受損失時,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。
  11. 借期屆滿,經本館通知仍不還者,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。
  12. 教職員工及學生遺失或損毀本館借書,賠償法及欠書不還追繳辦法另訂定之。
  13. 教職員離職或學生離校時,須在離校前還清借書。
  14.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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